南京新工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信息公開工作暫行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推進“陽光國企”建設,規范信息公開行為,根據《中共南京市委辦公廳、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〈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〉的通知》(寧委辦發〔2017〕6號)、南京市國資委《南京市國資委推進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》(寧國資委辦〔2020〕142號)等文件要求,結合南京新工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南京新工投資集團或集團)實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京新工投資集團本部及所屬全資、控股企業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企業基本情況、主要會計數據、財務指標、經營情況、重大事件及對出資人、企業和職工產生較大影響和社會關注度高的信息。
第四條 堅持“公開為常態、不公開為例外”“誰產生、誰公開、誰負責”的原則,把信息公開貫穿于生產經營的全周期、決策活動的全過程,增強自律意識,做到依法依規、真實透明、及時準確,保障社會公眾對國有資產運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。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,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營安全和社會穩定。
第二章 公開的主要內容
第五條 年度公開信息
(一)企業基本情況. 包括中文名稱及簡稱,外文名稱及縮寫、法定代表人、股東名稱、公司注冊地址、經營范圍、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,網址、電子信箱、簡介等。
(二)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。包括資產總額、負債總額、所有者權益、營業收入、銷售費用、管理費用、財務費用、營業利潤、利潤總額、已交稅費總額、凈利潤等。
(三)審計報告摘要。包括報表編制基礎、重要會計政策、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等。
(四)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和員工平均收入。包括報告期末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情況和年度薪酬情況、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情況、員工年均收入水平等。
(五)董事會報告摘要。包括上述第(二)、第(四)項內容,以及企業認為應當為公眾所知悉的重要內容。
(六)“三重一大”事項。包括重大經營決策、重要人事任免(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),重大產權變動(重大改革改制、重大產權轉讓、重大資產處置、重大未決訴訟),大額資金運作(重大融資、質押及對外擔保、對外捐贈)。
(七)年度財務預算和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。
(八)社會責任履行情況。包括經濟責任、安全責任、創新責任、環境責任、職工權益、未來展望。
(九)生產經營情況。包括主要產品產銷量、重大工程進展情況。
(十)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。
第六條 中期公開信息
(一)企業基本情況。包括中文名稱及簡稱,外文名稱及縮寫、法定代表人、股東名稱、公司注冊地址,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,網址、電子信箱、簡介等。
(二)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。包括資產總額、負債總額、所有者權益、營業收入、營業利潤、利潤總額、已交稅費總額、凈利潤。
(三)財務預算執行進度情況。包括營業收入、利潤總額等主要指標。
(四)重大改革改制情況。包括綜合改革推進情況,混合所有制改革情況、引入的戰投、吸引各類資本情況,資產、股權轉讓及僵尸企業處置情況等。
(五)年度中期內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企業的影響。
(六)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。
第七條 季度公開信息
(一)企業基本情況。包括中文名稱及簡稱、外文名稱及縮寫、法定代表人、股東名稱、公司注冊地址,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,網址、電子信箱、簡介等。
(二)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。包括資產總額、負債總額、所有者權益、營業收入、利潤總額等。
(三)重大改革改制情況。包括綜合改革推進情況,混合所有制改革情況、引入的戰投、吸引各類資本情況,資產、股權轉讓及僵尸企業處置情況等。
(四)季度內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企業的影響。
第八條 企業發生的需要及時公開的重大事項實行臨時公開。
第九條 企業信息公開內容根據相關法規文件,實施動態調整。
第三章 信息公開方式
第十條 在集團門戶網站設立信息公開專欄,實行對外公開。
第十一條 通過企務公開等方式,實行內部信息公開。
第十二條 企業重大信息公開時限
(一)企業年度公開信息,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;中期公開信息,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公開;季度公開信息,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、第9個月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公開。
(二)企業臨時公開重大信息,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,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四章 信息公開管理
第十三條 職責分工
(一)集團領導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、審查、督導和檢查。
(二)黨委辦公室為信息公開的責任部室,負責與上級部門的聯系溝通、信息公開的協調和督辦、公開信息的文字審核。
(三)集團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內容的收集匯總、維護更新。網站公開信息保留期限不少于1年。
(四)各有關部室負責對職責范圍內有關內容的起草、上傳。
第十四條 管理審批流程
擬公開信息通過集團辦公自動化系統履行審批程序。擬公開信息必須經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核,黨委辦公室進行文字把關,分管領導進行內容和保密審查,集團主要領導審批后,方可進行對外公開。
第十五條 公開信息編制中涉及財務數據等內容,經中介機構鑒證的,應使用經鑒證的數據和結果。
第十六條 如發現虛假或不完整反映企業重大信息的,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。
第十七條 發生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,公開的信息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情況的,要及時責令整改;情節嚴重的,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理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集團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十九條 集團所屬全資控股企業可參照執行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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